❤️社區規約規定,住戶違反某行為,罰款600元,合法嗎?

(✔️)管委會沒有自己執行罰款的權力。
(✔️)管委會若有民事法律上正當依據則合法。

 

🧡常見的例子有二種,第一種是管理費未交的罰款,第二種是車位1位2停。

這是個有點難度、有層次的問題,涉及到許多民法上重要概念,要解析這個問題並不容易。一般民眾被社區管委會罰款後,提起訴訟的打法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這類訴訟很考驗律師在法庭上辯論的基本功力,以律師來說也是不容易處理的案件類型。

 

🖤由於部分的法院見解認為,罰款只有國家或法院可以罰,不承認一般的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有對成員罰款的權力。因此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求管委會去排除某些住戶的違法行為,必須要使用正確的民法用語,法院才會准許(例如侵權、不當得利、侵害共有權利、占有等等)。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參考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103上511號判決
台北地院107訴1005號判決
新北地院102訴2730號判決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延伸閱讀:社區住戶規約的效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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