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益變更禁止
❤️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發回重作處分時,原機關可以做出更不利處分嗎?

Q:公務員被記申誡,提起申訴,結果成功發回重作處分,原機關可以用機關內部的「獎懲標準表」中的另一條規定,改記更重的小過?

(註:申訴跟訴願二者滿像的,但文義上的差別不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只是借這個例子來討論此主題而已)

💙法律規定:

訴願法第81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實務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8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註:內文枝蔓很多,以下只引決議中的最後結論)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並不違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惟原行政處分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簡析:

一、關於這個問題,案子提起訴願或申訴的結果,若是上級機關去變更裁罰內容,那就是上級機關去做了「重新認定事實並評價」的行為,此時就適用一般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二、若是原處分被廢棄發回重作處分時,實質上根本是要求原機關去「重新認定事實並評價」,而參照上開決議要旨內容可知,上級要求下級去重新認定,是可以的,而且可以改罰更重(ps.因為是上級叫我做的)。

三、只是下級機關若想要作出新的裁罰,而且罰更重的話,除了重新認定原本的事實之外,則需要另外特別說明罰更重的具體理由才可以。

四、至於原處分明顯違法,那就是另外去討論處分是否無效或撤銷的問題了。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