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向戶政事務所謊報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會犯罪嗎?
(✔️)觸犯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名。
(  )主觀上沒有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的犯意,無罪。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常見各種社會案例:

  • 拿身分證向地下錢莊質押借款,之後反悔。
  • 出借銀行帳戶給陌生人,驚覺對方是做詐騙,向銀行申報遺失存摺。
  • 拿土地權狀質押借款,或進行借名登記,後來反悔。
  • 社團法人公帳存摺,前任理事長不交接,新任理事長申請遺失補發

 

以身分證的例子:

實務上針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成立要件,「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而戶政事務所人員只有對於是否冒名補領有實質審查權,針對如何遺失僅作形式審查而無實質審查權限,故謊稱遺失申請補發,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成立本罪。(因實務見解常有變更,如有不同的見解,可洽詢專業律師)。

 

不過如果真的遺失,且主觀上未損害公眾或他人,向戶政申請遺失補發身分證,是沒有刑事責任的。當然也可以換照片繳回舊證換新證。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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