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輕微車禍,你看對方沒受傷所以就離開,會發生什麼事?

(✔️)法院有可能判你關一年半以上。
(  )拘役20天。
(  )沒事。

案例:開車輕輕撞到前車,以為對方應該沒受傷就開走了。對方去驗出脖子拉傷,對你提告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

💛依照過去發生過的案例,你有可能會被判要進去關1年半以上。

💙簡析:

肇事逃逸有二大爭議問題,一個是不知道有肇事;另一個是當下好好的,對方去事後驗傷。(註:前者有釋字第777號解釋處理)

 

實務案例:
「又被告無視本案告訴人發生車禍受傷之事實,逕自駕車逃逸,置被害人安危於不顧,其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及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且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失,犯後態度不佳….」(台中地院106交訴322號判決要旨,判決主文:過失傷害4月 + 肇逃1年4月)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8台上1790號判決
釋字第777號解釋

 

🖤增補:

一、過去有見解採擴張解釋,肇事後除了要待在現場確認被害人已受到救護,而且要等到警察來了處理完善後事宜,才可離去。(最高法院103台上238號判決)

簡評:此見解應不可採,觀看此最高法院判決內容,到底是不是有意在法條文字以外增加「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的要件,尚有可疑,在此應認為該最高法院見解只是附帶敘明而已,並非有意增加此要件。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4係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依該條文規定於「公共危險」罪章之體系解釋,該條之立法目在於控制風險,避免損害擴大,所主要保護之法益為人身救護,倘將該要件中之「致人死傷」要件解釋為客觀處罰條件,恐有過度評價之疑慮,認將其解釋為不法構成要件要素,較符合立法之目的。故行為人對於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傷應有所認識,始有構成肇事逃逸之可能。」(高等法院107交上訴24號、最高法院107台上4677號判決)

簡評:這份見解採較為持平的見解,要確實認識到有致人死傷,才會成立肇事逃逸。不過該案的被告非常有勇氣,被檢察官起訴後,歷經一審判決有罪(因已與被害人和解及法院酌量減輕,故降到7月有期徒刑),第二審才改判無罪,再經檢察官上訴第三審後,無罪確定。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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