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入性行銷契約的性質是什麼?
(✖️)承攬契約
(✔️)無名契約

 

🧡法院判決要旨:

(一)系爭契約係以被上訴人所製作之電影提供上訴人推廣行銷馬祖花x酒,上訴人給付佣金為對價,並非民法債編所明文之有名契約,而有類似置入性行銷之性質,應屬無名契約。況上訴人於一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答辯狀中亦載明兩造間簽訂「馬祖花漾酒置入性行銷宣傳廠商」契約等語,是上訴人未否認兩造間係類似置入性行銷契約性質,又對系爭契約有何承攬契約之性質無法舉證,應認系爭契約屬無名契約。(二)又兩造並未約定系爭電影上映時間、口碑與票房標準等條件,殊難認上映時間、口碑、票房係兩造契約之成立直接或密切關聯之基礎事實況電影之票房有好有壞,乃一般社會通念,則票房不佳,顯非上訴人於系爭契約成立時所不能預料之事實,而不該當情事變更原則。從而上訴人主張情事變更酌減佣金,應無可採。(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4 上 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台上1784號裁定)

 

💛簡析:

律師平常也是要常常研究一下法院判決,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這個判決的背景故事,但這份判決比較有意義的地方是「契約之成立直接或密切關聯之基礎事實」這幾個字。在一般的使用民事契約的情形,通常事先不會給律師看,但如果給律師收費審閱契約時,律師都會很想開宗明義把契約性質寫清楚,而且會加註契約內容未盡時以民法第xx條為準等字眼,但最後思考很久後最終還是會把文字模糊化,寫太清楚反而會漏,而且妨礙之後契約協商,這也是很為難的地方。至於在契約中、附屬文件或兩方對話當中所記載的「基礎事實」,到底能不能構成「契約法律關係」的一部分,這就是律師在法庭上的工作了。

不過這份判決最後仍然是嚴守契約文義性,要有寫清楚的才算數。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