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制度的居服員,若同意採取拆帳制度,例如跟機構以四六拆帳,會發生什麼問題?

1.首先第一個遇到的問題是,居服員拆帳制是承攬委任關係嗎? 或是屬於單位內的勞工? (註:先特別明言,不論是哪一種關係,仍然視實際情況適用勞基法,不一定排除勞基法)。

(圖片來源:行政院網頁)

 

🧡第一種說法,約定拆帳之報酬,既非勞動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有時尚轉為對雇主之欠款,已非勞基法所稱之工資。(屬於承攬關係)

上面是單純就法律層面來談而已。但社會實際上發生的情況複雜多了,例如平日採計時制,假日出勤採拆帳制;或是雇主仍然會給績效獎金,或仍然有指揮監督的權限等等。

因此出現了第二種說法,就是以混合契約的角度處理,看實際情況比較接近哪一種就以之為準。

 

💛2.第二個問題是,約定拆帳制居服員的勞健保怎麼處理?

通常機構願意採取拆帳制的前提,就是勞工的勞健保自負,也就是投保在工會。但如此做法是否妥當,本人暫不評論。

 

💚3.到底是採時薪制好,還是拆帳制好?

這個問題與佣金制的房仲或保險業務員不太一樣。但以居服員的性質來說,仍然應適用勞基法應該是沒有疑問的,目前長照制度不允許居服員以自營身分工作,所以前面的問題多半還是會將居服員認定為是僱傭的性質,那麼既然是受僱人,則雇主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對受僱人造成他人損害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白話來說,到底是時薪制或拆帳制,除了有其他更明確的事證外,可能仍然會被認為只是內部給付薪資方式的變形而已。對外而言僱主仍然要負擔關於勞基法、民法責任

 

以上問題難以用文章片面說明,實際處理請洽詢專業律師。

 

參考資料:

台北市政府 府訴三字第1096100690號訴願決定書
台中市政府 府授法訴字第1090313199號訴願決定書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2192 號民事判決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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