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鬧雙胞,新舊主委互告,要怎麼告? 這個問題跑來問律師,律師一開始都會先沉默一陣。

 

 

🧡告法有很多個類型,有告「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或不存在)之訴」,也有告「確認主委與管委會(或區權人)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前者應該滿多網路文章寫過了,今天來討論一下第二種訴訟方式。

 

💛先來聊一下法院的「確認之訴」,以前在有判例的時代,判例說確認之訴只需要去告有出面反對的人即可,甸甸不說話的人不用告他。但現在判例制度已經作古了,尤其是很多民初的判例文件內容都不見了,只剩下判例要旨,就像我們這些年輕世代的人大概都聽過周杰倫很有名,但他以前到底紅過什麼大概是那些上了年紀的人才有聽過,差不多這個意思。回到主題,相對的現在新的最高法院的見解越來越重要,只是大多都沒辦法像判例一樣一槌定音,對造總是可以找出其他不同的最高法院見解來對抗。

再回到主題中的主題,以鬧雙胞案來說,現在的「確認主委與管委會(或區權人)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以前曾經有見解認為可以二位主委間互告即可,不過現在新見解認為這算是「確認他人關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的類型,所以要以該委任關係的全體為被告,白話說,如果你認為對方是(未合法召開的)區權人會議所選出的假主委,你必須要以假主委及全體區權人為被告。

 

💚你說以「全體區權人為被告」,法院會增加多少工作呢? 首先呢,假如我想告對方,但不知道全體區權人姓名住址(許多的人戶籍不設在那邊),而提起訴訟是憲法第16條保障我的權利,所以法院要允許我提告,但找不到姓名這件事法院必須幫忙,所以法院會發公文請你查報姓名住址,你拿這份公文就可以去查戶謄或地政第1類謄本,但這件事一直有很多的爭議,法院給你一份公文你就可以去查遍所有人的資料,很可怕。過去司法院就有宣導調戶籍這種事由法院自己職權查就好,不過這個宣導差不多每隔三、五年大家就忘得一乾二淨,過了之後法院還是會發公文叫你自己去申請。好吧最後花了好多時間終於查到了全體區權人的姓名住址,這時候就換書記官要抓狂了,如果是大社區好歹也是上百來戶的,書記官跟執達員要生出上百份起訴狀繕本以及回證,然後折上百個信封寄出去。好吧終於來到第一次開庭日了,很多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的住戶就跑來法院然後擠爆小小的法庭,然後幫忙引導開庭的錄事跟法官又很沒默契,錄事照順序一個一個叫進來引導入座後,法官又要照著身分證再點一次名,點名時就抓出很多人是代理來開庭的卻沒有寫委任狀….. 諸如此類的。而來另外來說,雙胞主委怎麼可能敢告全體區權人,會被罵死,沒有人敢這樣告。

 

💙不過最高法院新的見解對這件事留了一個小伏筆:

「起訴請求確認某管理委員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時,應以該管理委員及管理委員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被告,始為當事人適格。」

這樣看起來的話,好像以假主委+管委會為被告即可? (可能是少數說,為這件事解套的方法)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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