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這個新見解能夠改變長久以來詐欺取財罪成立與否的難題。

 

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是個非常虛耗大量司法資源的罪名,一般經驗上來說告別人詐欺並不容易成立,困難點在於怎麼證明對方自始就有詐欺的意圖,他又不會自己承認。那麼除了刑事自訴外,提告的第一關要先過檢察官那道門,檢察官如果認為難以證明有罪而給予不起訴,那麼被害人則要循再議、交付審判程序等等,很花勞力跟時間。又若檢察官起訴了,也有可能法院不採信而判決被告無罪,那下一步就看檢察官是否提起上訴,至於第二審判決結果很難說。再者若法院改判為有罪,則判決可能的刑度也很難比照其他重罪。那為何說是非常虛耗司法資源呢,因為就算上面說的想要提告需要歷經重重困難,但人民仍然是有提告的需求,被騙錢了不告的話一毛錢也拿不回來,所以只能告了。有人說,你怎麼不會去告民事?  ……. 呃本人對於朋友這個意見實在無法給予任何專業上評論,你自己參考。

 

近日看到最高法院這個新的見解【敷衍取信】,將來可能會是個影響久遠的案例。

最高法院:參佐上訴人刻於留存聯繫電話之紙條上,誤植其電話號碼為○○xx,益證雙方素無往來,上訴人此舉目的除敷衍取信告訴人之外,更有妨礙告訴人聯繫追索之意圖等情,資以論斷上訴人確有本件被訴詐欺取財之犯行。是原判決論處上訴人詐欺取財罪刑,於法自無不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58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簡評:檢察官起訴後,被告一、二審都沒有請律師,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被告在三審請了律師上訴,三審維持二審有罪判決。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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