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研究法院判決常看到這則實務見解,被告認罪後,可不可以也希望法院調查無罪的證據?
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4702 號刑事判決要旨:
【被告辯稱:「我真的單純幫他代墊3,000元,一起買,原審認為我販賣行為,但我沒有辦法提出更有利證據證明我沒有販賣,如果鈞院認為我有販賣行為,我承認,請從輕量刑」、「我認罪,因為我沒有辦法提出更有利的證據」等語,顯係一方面仍否認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另一方面又無可奈何承認犯罪,即上訴人本非完全出於真摰反省而認罪。原審辯護人基此除尊重上訴人認罪外,仍本於其專業認上訴人本件是否成立販賣罪尚有疑慮,乃提出無罪或輕罪之答辯意見請求法庭參考,自可認已善盡辯護之責任,且係遵循上訴人前揭非完全認罪之方向進行辯護,則上訴人於聽聞辯護人辯護後既未反駁或補充說明,自應承受原審辯護人為其辯護所生之一切法律效果。況原審於量刑時亦說明: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事關其是否有悔悟之心,雖屬對被告量刑之有利審酌事項,然此對量刑之影響,亦應考慮被告係㈠在訴訟程序之何一個階段認罪。㈡在何種情況下認罪(英國2003年刑事審判法第144 條參考),按照被告認罪之階段(時間)以浮動比率予以遞減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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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案很常遇到這種情形,被告認罪的目的是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但與律師討論後或許有判無罪的可能性存在,而刑事程序是被告一旦主張無罪,檢察官就有舉證責任,且法院也有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證據。有些人的做法是一方面被告認罪,另一方面讓律師去主張調查有利證據,二個同時進行,當然在這個時間點,律師主張調查有利證據一時也找不出什麼有利的證物,反正先主張再看看法院的處理方向。
如果上面實務見解越來越多被引用,也就是非完全認罪者,將來主張從輕量刑的有利程度最低,實質上反而是加重了被告或律師的舉證責任,白話來說就是法院要求律師要扛下量刑不利的責任。
個人意見認為,長期運作後律師不會勸被告認罪,被告的認罪意願將會降低,因為律師勸了反而壞事,被告以後會責怪律師。按照前面實務見解提到的案例情形,既然被告想要主張毒品是與朋友一起合資的,那就照被告說的向法院陳述就好,以上值得深思。
蘇得鳴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