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變更構造(例如外牆開孔),或有室內裝修事實,但無法證明時間點,政府可以罰?

這是去年的案子了,要談的就是台北市文山區的比利馬安親班案。

 

 

 

💙一般人可能不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

簡單說就是有個安親班被檢舉體罰以及違規超收,市府就派了個女性公務員去稽查,然後不知為何就被派出所以「非法侵入民宅」帶回去做筆錄。之後鄰居或其他檢舉人就陸續檢舉違建,市府也罰了好幾次,然後監察委員就出面了,市議員也收到各種陳情,然後安親班負責人就主張,房屋的結構變更是前屋主做的,不是他做的。

 

🖤台北市都發局也沒辦法證明他什麼時候變更的,最後就以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8年當作行為時點(這個時間點太早了,不用辦理使照變更),另外以現在構造有安全疑慮,依建築法第77條要求現在所有權人提出技師簽證,結案。

 

這個案子房屋結構違法變更雖然被避掉了,但是室內違法裝修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最近一直處理到室內裝修的案件。

 

 

參考資料:

臺北市政府109年11月03日府訴二字第1096101963號訴願決定書

新聞:北市府對比利馬安親班裁罰標準反覆 監委糾正

新聞:【監委很賣力5】親探安親班 高鳳仙譙官員:不准違法開罰

 


這麼冷門的東西是要寫給誰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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