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聽說他人態度惡劣,寫信去他公司檢舉,成立誹謗罪嗎?

(✔️)如果法院認為言論自由重要,告誹謗罪就不一定會成立。
(✖️)自己沒親眼看到的事情加以散佈,完全不會有責任。

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某民眾坐火車,與驗票的列車長發生爭執,事後民眾跟朋友訴苦,朋友就自告奮勇寫信去投訴車長言語暴力、態度不佳等等,列車長收到上級轉來的申訴單後,發現裡面講的內容根本非事實,而且申訴人自己也沒有搭乘那班車,所以對申訴人提起誹謗罪告訴。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法院見解】
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中略)。許多表現之方式或許並非能為社會大眾道德感情所接 受,然而若確係對於特定事務所為之評論,司法機關即不 得以自身好惡評斷表現內容之價值,甚至以刑罰相繩。

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 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

參考資料:花蓮地院108聲判10號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107上易1721號判決。

 

💛這可能是多數法律人身上會有的邏輯,只要不符合刑法規定,就不會成立犯罪。對他人講話使用尖酸刻薄的言語,其實同時有碰觸到侮辱跟誹謗名譽,但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講話尖酸是犯法的,而且法院實務長久以來觀察,這類行為幾乎都判無罪,所以這類案件提告的話很高的機率會被檢察官不起訴或法院判無罪。但實際的法庭攻防是需要很高的技巧性的,公然侮辱跟誹謗罪一般人都能夠初淺的分辯跟表示某些想法,但實際上要如何說服檢察官、法官,就是律師的工作了。

如筏喻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

 

💚但虛構事實仍然會有其他法律責任,特此敘明。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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