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商先交屋給民眾入住,但房屋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依法不得使用。公務員在使用執照查驗時,並未實際入屋內查看,而依照建商事後補拍的竣工照片,勾選竣工勘驗合格,有無觸犯刑法?

(  )觸犯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
(  )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法院判決理由:

「被告於查驗本案建物時,看見97號、99號六樓屋外擺放鞋櫃,有疑似未經核發使用執照擅自使用之情事,竟未以進一步確認其擅自使用之範圍及方式,固有怠惰及敷衍行事之情事,然依檢察官所舉之事證,並無從認定被告確實明知威盛公司有擅自使用之建物範圍及使用方式,是被告雖有怠於查核建物實際現況之行為,被告此項『怠為實質查核行為』之行為,尚與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有間。」(第二審判決理由摘錄)

💜法規:

建築法
第25條第1項本文: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第73條第1項本文: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第86條第2款前段: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

💚簡評:

這個案例有二個層次,第一是公務員沒有盡力查驗,勾選合格讓建商取得使用執照,觸犯圖利罪? 第二是若盡力查驗就會發現違法使用,此時應開罰而未罰,也是圖利罪? 本案例目前發回更審中,在此就不多做評論,值得繼續觀察。

💙參考資料:
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165號 (目前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中)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