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貪污法律問題】

(註:法律已有部分修正,本文乃舊見解,僅供參考用)

❤️公務員虛報出差費會被判幾年? 同時也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法律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的出差費錢很少,就以前在xx市府辦理公務的經驗,公務員出差依規定就是按坐公車段數給你交通費,雜費另計。金額很低,但如有虛報的話判決下來刑度非常可怕。

法院判決量刑參考基準:虛報1次就是判7年,一罪一罰,有減刑事由另計。

延伸小問題:公務員虛報出差費,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發錢,算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答案是肯定的。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09台上462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上訴912號

參考案例:被告有公務車坐,仍然多次虛報交通費用補貼,一審的法官人很好全部行為只判1個罪。但被告仍然不服上訴二審,卻被二審改用一罪一罰判決,累計下來比一審判的還要重。

所以你說律師的角色是不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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