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Q1:帳戶裡有來路不明的錢,領出來用,會被告侵占罪嗎?
Q2
:刑事被判有罪,想提再審,翻盤的機率高嗎?

💙普通侵占罪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5條第1項)

 

💚侵占罪基本上非常偏重外觀要件,只要具備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然後變易為自己所有的意思而持有,就會成立本罪。而上述第2要件將他人之物「變為自己所有的意思而持有」,這個變動原本是放在心裡面沒人知道,也沒辦法證明。通常是在後來你有把「物品」(即財產)加以「處分」的行為,才會東窗事發,這時叫你還錢你又不還,就會被原來的所有人告進法院了。

 

💛案例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7號刑事判決

簡述一下判決內容,有個人把自己姊姊的股票帳戶拿去借朋友A用,A在裡面放了價值100萬的股票跟現金,放了快10年沒動過。後來姊姊想把帳戶借給大嫂用,就去辦了存摺遺失補發,這時二個人看到裡面有錢,雖然不知道是誰的,二人就陸續提領跟結清帳戶,得到100多萬。後來A發現錢不見了去提告侵占罪。

再審翻盤:

第一審判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後改判有罪。提起再審後,裁定開始再審,最後改判無罪確定。
題外話說一下,這件提再審成功翻盤,看似容易,但裡面涉及一些程序爭議,過去多數的案件再審並不容易翻盤。

 

💜有關侵占罪的案子,以一般人的法感,加上法條的文字也寫得非常簡略,確實會認為只要有人拿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就成立侵占罪。總之還是希望諸如此類案子,各位可以找到認真辦案的律師,至少在開庭時,不會讓被告一個人在法庭上求助無門。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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