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罰前都應該先給補正機會?

Q:法律規定是「裁罰同時命補正」。某行政機關公務員每次都給先給補正,未補才罰。但有一次未給補正機會直接罰款,合法嗎?
(  )合法
(✔️)違法。


 

參考案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093號判決

🧡法院判決要旨:

  1. 被告對於未依建築法第77條第3 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並非立即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罰,而是審酌違規者如曾有申報紀錄,即先通知限期補辦,逾期仍不補辦者,始依法裁罰。此屬被告行使裁罰與否的「決定裁量」權限,本院應予尊重。
  2. 然原告否認曾收受被告補辦函,且被告無法提出送達證書,亦無其他證據方法足以證明該函文確已合法送達,復未能具體說明本件有何特殊情形,可省略通知補辦程序,逕為裁罰。
  3. 在此情形下,如認被告得逕為裁罰,等同原告喪失補辦簽證及申報利益,亦違反被告作成補辦函的本意及行政實務上的慣行處理模式,是應可認原處分已違反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而應予撤銷。

 

💙簡析:

有個補習班漏報105年度公安申報,行政機關的補辦通知寄到隔壁門去,後來補習班打算歇業了所以一直沒補辦,行政機關只好下裁罰。後來補習班說他沒收到通知,這時行政機關才發現寄錯了。案子進了法院後,行政機關說法律又沒規定要先給你補辦機會。法院說行政機關你自己平常都給人家補辦機會,這點我尊重,可是你應該一視同仁,統統都要給補辦機會。為此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類似的案子在實務上很常見,判決要旨也只是簡單就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的部分做論述及總結。但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是這樣子用的嗎?個人持保留意見,以上僅供大家參考。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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