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可以不設定存續期間嗎?

Q:自己的土地上被設了未定期限的地上權,而且蓋了房屋,要怎麼除去地上權,及拆除對方房屋?
Q:那間房屋已經有翻修成新的,還可以拆掉它嗎?

[台灣高等法院上易559號判決]

🧡法律規定
民法833-1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法院判決意旨:

法院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應以地上權成立當時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為斟酌之依據。倘地上權設定目的係供建築改良物使用,而建築改良物完成興建多年,因一再使用新式建材進行整修、改建致堪繼續使用,即認地上權應永久存續,無酌定存續期間之必要,顯未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有違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之立法意旨。易言之,法院酌定存續期間係以形成之訴變更當事人物權內容,縱設定地上權之建物尚得使用,亦非不得酌定存續期間。

 

💚簡單說明:

在別人的土地上設定「地上權」,是一種很常見用來對抗土地所有權人的手段,如果設定地上權成功了,那就可以合法在土地上蓋房子使用。而土地所有權人這時就要辛苦的提起訴訟,主張地上權無效或不存在等等,或者請求法院酌定(或改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建議這樣子的訴訟需要找專業律師諮詢。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