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他人的露臉廣告文,截圖放在自己的臉書,旁邊加註此人為商店自己的員工,侵害肖像權?

1、影響露臉人權益重大?
(  )不會怎樣。
(✔️)雖然影響個人權益重大,但如果目的正當就可以。

2、侵害肖像權?
(  )有侵害肖像權。
(✔️)沒有侵害。

 

🧡最高法院106台上2904號判決:

「倘衡量之結果對加害人之行為不足正當化,其侵害始具有不法性。」

💜參考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19條第1項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2、4款: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與公共利益有關;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為增進公共利益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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