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員工約定低報勞保投保薪資,可以嗎(以多報少)?
例如:實領4萬,公司只有投保2萬4,員工離職前去檢舉公司違法,公司說員工自己也同意。

(✔️)不可以。
(  )可以,因為契約自由。

按投保單位應以員工月薪資總額為據申報月投保薪資,所稱月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凡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含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而所謂「經常性給與」係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並不以每月固定給與為限,旨在防止雇主變更工資名目藉以規避投保薪資,徵諸首揭規定及函釋意旨甚明。至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得由勞資雙方議定之,應指工資之數額及給付之方式,有關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之申報範圍,法已有明定,自非得由勞雇雙方自由議定。

評:這個問題實在太多人問了。

參考資料:行政院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1080193346號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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