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業績核發獎金的佣金制保險業務員,是勞工? 公司要幫他提撥退休金嗎?

(✖️ )對,一定要適用勞基法。
(✔️ )只要有從屬性(受考核、監督等)則偏向屬於勞動契約,應適用勞基法。

 

💚佣金制的保險業務員,是否適用勞基法,公司要幫他提撥退休金?大法官740號解釋結論認為,應視勞務債務人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方式,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而定。但是觀察此號解釋文仍然只做抽象認定,並未給出具體區分。

 

💙勞務契約、委任契約、承攬契約、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的差別

1.勞務契約:
其類型可能為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等等。

2.委任契約:民法528條
委任契約目的在於受託處理事務,提供勞務僅為手段。
最常用來與其他勞務契約區分方式有三,在於(1)為他人利益處理事務,(2)不一定受有報酬,(3)其間有特殊信賴關係因此原則上須自己處理委任事務(537條)。

3.承攬契約:民法490條
承攬契約目的在於完成一定之工作,注重成果,並以一定工作之完成換取報酬。

(爭議:按件計酬到底是承攬還是僱傭?答:不一定,要看工作內容。)

4.僱傭契約:民法482條
提供勞務為其最終目的,不過問勞務最終結果,無須承擔企業風險,稱為非自力營生。
若須完成一定之工作,應論以承攬。
(註:部分見解認為,平等的僱傭關係,及不適用勞基法的情形,才論以民法上的僱傭關係。)

5.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依勞基法中強制規定為最低標準之勞動條件、勞務給付方式定之。

 

註:
一、是否依指示而給付勞務,並非區分的標準,因為每個類型都須依指示(或授權)辦理。
二、早年見解,保險業務員的訓練監督都是公司負責,公司應負一定責任,故會偏向僱傭關係。但之後招攬保險形態多樣化所以開始產生分歧。
三、近年來實務見解多以「從屬性」判斷契約性質,只要有從屬性(受考核、監督等等)都偏向勞動契約。

 

評論:以一般人的角度來說,以上的區分未免也太細了,民事實體法或許比較著眼於契約性質區分。最終按釋字740號的意旨,簡單說保險業務員以自由程度高低來決定契約性質,自由程度較高者不適用勞基法。(註:更白話來說,因為這號解釋採取「個案綜合判斷法」,因此它是傾向民事法院的見解,要把每個人的契約跟工作情形全部拿出來一條一條算,只要不符合勞動契約性質,你就可能被法院宣告不適用勞基法,然後公司就甭幫你提撥退休金。)

 

參考資料:釋字740號。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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