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醫師,受醫院指定當採購案主驗人員時收賄,觸犯貪污罪?

(✖️)因為是公務員身分,所以觸犯貪污罪。
(✖️)因為有參與採購,是採購人員,所以觸犯貪污罪。
(✔️)法院說在公立醫院的採購案,是攸關國計民生事項與多數人相關之公共事務,所以就算你沒有採購專業證照,仍然是刑法說的「授權公務員」,所以觸犯貪污罪。

 

🧡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簡析:判決要旨說國營事業、公立學校、公立醫院裡面的「非專業辦理採購的人員」,原本不是所謂的「授權公務員」,但如果採購事務攸關國計民生事項,而且實質上有機會參與決定、影響採購結果者,仍然是「授權公務員」,要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註:該案最後判8年,褫奪公權5年)

參考資料:106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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