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告公務員「個人」負民事侵權責任嗎?
(✖️)不行,只能告國賠,因為國賠法是特別規定優先於民法。
(? )是告公務員的個人行為,所以可以告一般侵權。
(✔️)公務員在民法侵權責任上,只負故意責任。

 

🧡案例事實:

食品違法添加物案偵查中,媒體報導:「業者枉顧人命,居然還在檢方偵訊時說『吃一點不會死』,讓檢察官大嘆,良心何在。」。

業者的負責人表示他根本沒有這樣說,而且偵查過程只有檢察官知道,也只有偵辦人員有可能洩露,所以害他名譽受損,檢方更沒有協助澄清,因此對「檢察官本人」提告民事一般侵權責任(不主張國賠、也不主張民法中的公務員責任)。

 

💛法院見解: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偵辦過程中,擅自直接或間接透過臺南地檢署發言人,將上訴人之偵訊內容透露給媒體,而有損上訴人之名譽。其所述侵權行為事實,雖非是其追訴職務之核心事項,然仍是檢察官應遵守「偵查不公開」之程序義務,實與被上訴人執行檢察官職務不可分離之事項,自應受其前述國家賠償法規定之限制,否認任何人皆可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任意主張其所為係基於個人身分而無執行職務無關,對其提起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以迴避國家賠償法對該擔任審判與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保障

 

💚簡析:

這份判決應該是有點爭議,國賠法中提告法官、檢察官以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始負國家賠償責任。而在本判決中先建立了一個大前提「偵查不公開是檢察官職務不可分離之事項,假使程序中有將偵辦過程透露給媒體,而損害當事人名譽,仍然不可主張其所為係基於個人身分而為」。所以在沒有先對檢察官提告洩密或違反偵查不公開,經判決有罪之前,依照現行法院實務處理方式,是不允許對之本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不過這份判決並沒有進入實體審判,而且內容並沒有新見解,在法學上的價值並不高。但反而對公務員的侵權責任訴訟倒是有參考價值。

註:純屬猜測,本案要舉證民事上成立故意責任可能有點困難,至多成立「過失」責任。或許如此所以該案的律師選擇這樣的處理方法。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上161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7台上183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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