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有認識過失、加重結果犯的區別

🧡案例:凌晨雨中被酒醉的人纏上,對方抓住你的左手,你用右手推開他,對方往後倒下頭撞到地上死亡。檢察官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起訴,開庭時法官也說是故意犯罪。你是律師認為這件只有過失而已,你在法庭上要怎麼辦?

註:這篇內容在刑法難度算是滿高的,但也是法律人的腦子裡面日常運轉的內容,對刑法有興趣的人可以試著閱讀看看。

 

💚間接故意、有認識過失、加重結果犯三者的差別:

參考最高法院104台上1291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103上訴1185號要旨:

1、相同點:

三者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3條第2項、第14條第2項、第17條。條文中都有「預見」,但預見的要素並不相同。

2、不同點:

(1) 不確定故意:係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

(2) 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

(3) 加重結果犯:就構成犯罪基本行為具有故意,但對於該行為所惹起之加重結果,主觀上沒有預見,然而按諸客觀情形,當能預見,始就此前行為之故意外加後結果之發生,合併評價、加重其刑。

 

💙簡評:

1、這份判決應該滿有可參考性的,檢察官認為被告既然明知對方是酒醉之人而推他倒地死亡,所以是故意傷害死致罪。第一審法院支持檢方,認為被告是故意行為,判4年。被告上訴第二審後成功說服法院改以過失致死罪名判1年。

2、題外話,一般說的「間接故意(又稱未必故意)」與「不確定故意」二者的意義不太相同,前者傳統上採取容忍理論,簡單說就是知道犯罪事實會發生,但並不在乎實現的機率。後者則主觀上確實有故意犯罪的意圖,但並不在乎到底有幾個具體的故意。當然還有另一個相似的概念就是「擇一故意」,簡單說就是心裡面以為只會成立一個侵害結果,但實際上有好幾個。

3、這份判決還有另一個討論的重點,就是第二審判決認為是過失致死罪名,此罪原本是不得上訴三審的,但最高法院仍允許檢察官上訴。(這裡屬於比較專業技巧性問題,但不是本文討論重點)

4、最高法院說,本案只有客觀上可以預見推太大力會讓被害人撞到頭,但主觀上仍然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希望或容任(推倒被害人後頭撞到地面死亡)發生之「意欲」要素,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全案確定。

5、順便研究了一下民事賠償的部分,民事一審認為被告防衛過當判決應賠償家屬,二審時則兩造以和解的方式終結。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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