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認定是違章建築後,等到拆除大隊寄來拆除通知單時,再打官司來得及嗎?

 

🧡簡析:

一般人收到政府的「違建認定書」時,大部分人都不會去打官司,過一段時間拆除大隊送來「拆除通知單」後,民眾這時才突然驚覺房子要被拆了,所以才找律師打訴願及停止執行,政府這時就說前面的「違建認定書」已經生效,而且當時你沒有去打官司,所以行政處分已確定,之後針對其餘的通知書都不能再提起訴願,或打行政訴訟(俗稱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或存續力)。另外聲請停止執行部分,行政機關向來都不准,法院也多以「尚難謂有不能以金錢賠償或難於回復原狀之急迫情況」而駁回。這時如果繼續打官司,訴訟中政府已經先把違建拆掉了,那繼續訴訟也沒有意義了,更何況過去的法院見解支持上面說的「構成要件效力」,因此不得爭訟。

這情形對律師工作來說也是個很難的問題,法院連辯論的機會都不給,律師再厲害也沒用

因為這種情形實在太常發生了,最高行政法院新的見解則提出這樣的說法,如果一開始的「違建認定書」並沒有具體特定應負拆除義務的人是誰,那民眾之後收到「拆除通知單」時,是一個全新的行政處分,可以訴訟。

 

🖤法院內心話:好了別再說不給你機會,你找個好律師來辯看看吧。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107裁1161號裁定、109判492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停80號裁定。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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