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國時帶一隻不鏽鋼錶殼的apple watch進海關,會發生什麼事?

✔️)你要走申報通道,不然會被沒收。
✖️)海關關員看你一眼然後放你走。

 

🧡參考案例:

1.有個外國人在台灣買一隻叫Audemars Piguet的錶,辦退稅後出境,再由另一個人帶回台灣,過海關時被攔下來開行李,發現後就被沒收了。

2.有個外國人在東方文華酒店買了隻Richard Mille的錶,出境後在國外壞了,所以託人帶回台灣維修,過海關被發現就沒收了。

 

💚評論:一般人在打官司時常常使用過失抗辯,白話說就是主張自己的行為不是故意的,最多只有過失而已,而該規定沒有明文處罰過失行為,因此不可裁罰等等。但是在行政訴訟的角度,這樣的說法會顯得比較不可行而且專業度偏低,理由是過去的法院見解常常以「某規定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直接駁回你的主張,有些比較深一點的論述會提到裁罰性不利處分的意義等等,也有些見解會酌採立法解釋的角度處理。處理案件的細膩度不一樣而已。

 

💙條文規定: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 (不限瓶數) ,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但以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為限。
二、前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 (管制品及菸酒除外) 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

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104裁1918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停74號裁定。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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