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是這樣子的,收錢後同意載廢土的司機把土倒去河川地,觸犯什麼刑責?

 

💙河川地當然不可能給你隨便倒廢土用,但廢土是一般人的說法,對某些行業的人來說土是有價值的東西,端視你從哪個角度來看了。以上面這個案例,違法的人可能會說是河川的土質不適合種作物,因此需要整地或是披覆上適合種植的土才可利用,所以需要乾淨的營建土方廢土,等整好地了再來跟河川局承租來使用。

很漂亮的說法。

但是河川的土不適合種作物,關你什麼事?

 

💚法院判決結果:

被告無視政府對環境保護之政策宣導,明知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竟貪圖私益而竊佔國有土地,非法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破壞自然環境,除損及國家利益、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外,更危害環境,影響公共衛生及大眾身體健康,所為實有不該,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附帶討論:

附帶討論一個有趣的小問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的文義,好像已經涵蓋了刑法中的「竊佔他人土地」意思,那法院二個罪名都要審理嗎? 這裡涉及法學概念的辨析,如果一個行為分別觸犯二個罪名,此二罪意義不一樣,法院都要審理並判決的話,法律上稱為「想像競合」。如果認為二個罪名都在罰同一件事,只是立法技術文字不同而已,這叫做「法規競合」,那就只審理重的罪名,輕的罪名就不審理了。

曾經有法院在觸犯水土保持法的案件,認為同一行為涉及刑法竊佔罪部分,是「法規競合」而未審理。在前面的例子廢棄物清理法的案件,新見解則認為是「想像競合」,二個罪名都要審理及判決。

 

法律條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2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489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上訴字第 1658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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