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最常聽到的是老闆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網路很多文章寫到,雇主不可以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否則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以上這個說法不完全正確。法律是規定不得對有前科者為就業歧視,或要求提出無關的資料,但是並不禁止要求員工提出合理範圍內「有相關」的資訊。簡言之,只要是有合理依據應該是可以的。
💔但是大部分的老闆不太懂這些法律用語,很難說出來合理依據是什麼。
💙舉個例子:
某員工到職10個月左右,老闆發現該員工曾經在類似性質的公司任職,卻未在履歷表上詳實記載,故認為員工在訂定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為此依契約規定解職並請求員工賠償懲罰性違約金。
法院判決要旨:衡以o o o 未填具之經歷均為到職前1年內之經歷,更於到職2週前甫自xxx法律事務所離職,自有委任人利益衝突之高度可能。o o o 就其就職經歷所為不完整陳述,致QQQ法律事務所誤信而無從查核有無相關違反x師倫理規範之情事,即有受損害之虞。是QQQ法律事務所依兩造僱傭契約請求o o o 賠償懲罰性違約金,洵屬有據。
參考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