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找代理人,一定要委任律師嗎?
❤️公司法務人員有通過律師考試可以當代理人嗎?

【註:行政訴訟法已增訂49-1、49-2、49-3規定,請自行參考正確條文。】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條文中的「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指以律師名義從事律師工作的行為,所以就必須要是正式執業律師才可以當代理人,如果只有「律師考試及格」,而不具備執業資格者,則為非律師而以律師名義執行業務,是觸犯律師法的。

所以公司法務如果只有律師考試及格(只有考試及格證書),沒有拿到總共4張證書+1件律師袍(考試及格證書、法務部律師證書、律訓合格證書、律師公會會員證書),是不可以當行政訴訟代理人的。

行政訴訟若委任代理人,是強制由「執業」律師代理,一般人是不能隨便受委任而去行政法院開庭的。

 

會寫這篇文章,是回想起很久以前好像有個案子,行政機關委任某個inhouse律師前往法院開庭,當年的inhouse律師有很多是沒有在律師公會登錄的,那個人也知道自己沒有在公會登錄,就以個人身分去開庭,後來被查到後好像被以違反律師法起訴了吧,理由是實際上以律師身分接案收費,去法院開庭時也沒有如實陳報他有收費,反而以個人身分來開庭,因此違反律師法。

 

註:行政訴訟法已增訂49-1、49-2、49-3規定,請自行參考正確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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