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是這樣的:

有個人不滿前妻,就撿了木棍把前岳父的A車暴打一頓,然後看到A車上有根鐵棍,就升級、裝備上鐵棍後,去把前小姨夫的B車也暴打一頓,接著再跑去把前岳母的機車也打一輪,過二小時後想到對方家門口有監視器,再去去把監視器打壞。請問犯幾個毀損罪?

選項:
1、(   ) 2個行為2罪,因為前3個行為是單一犯意法律上只算1個行為。
2、(   ) 4個行為2罪,因為前3個行為所犯罪名性質重合,包起來算1罪。
3、(   ) 4個行為2罪,因為前3個行為時空接近、主觀上接續為之,法律上評價為1個罪。
4、(   ) 4個行為4罪。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損罪的行為數與罪名算法,是學習法律課程中難得的小樂趣之一,曾經有法院判決選2,但檢察官上訴後上級法院改判選4。

「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示犯行,係以時空夾結之一行為毀損上開3部車輛,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罪。然按學理上所謂「夾結理論」(掛勾理論、涵攝理論),乃源於德國實務,指犯某罪著手後,行為尚未終了前(如繼續犯),另因故意或過失犯他數罪,而該貫穿行為非全部犯罪中最輕之罪,如與他數罪間有構成要件行為重合之情形,他數罪得分別與該貫穿行為全部夾結成一行為。惟此評價結果太過優惠犯罪行為人,有悖國民期待,遂另衍生「除夾結化」見解,即先就該貫穿行為與各獨立之犯罪行為,分別論以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後,再依實質競合處罰。然繼續犯之繼續行為何以得因犯他罪而生切斷作用,分別依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處斷後,再為實質競合處罰,而不違反雙重評價禁止之原則,仍遭質疑而有待釐清,是上開「夾結理論」、「除夾結化」之見解,實務上尚難貿然全盤繼受(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行為人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發生構成要件之結果後,倘行為人仍以其意志控制犯罪行為之繼續進行,直至行為終止,犯罪始行終結者,謂之「繼續犯」,此與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犯罪即為既遂且亦同時終結,僅法益侵害狀態仍然持續之「狀態犯」有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學理上之「夾結理論」實務上已難貿然全盤繼受,且本件被告所犯毀損罪,乃屬狀態犯,於被告第一次毀損行為之結果發生後,犯罪即為既遂且亦同時終結,自無於該次毀損結果發生後,另犯第2、3次毀損罪,而得全部夾結為一毀損行為之情形存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主張,尚難憑採,附此敘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519 號刑事判決要旨摘錄。

 

大概來說就是一個數學微分的概念。

類似問題,同一個屋子裡很多財寶,小偷因為搬不動所以一個晚上偷3次,算幾罪?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註:小姨夫是妻子的妹妹的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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