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術「成為男女朋友」、「將來結婚對象」引誘單純男子上鉤,再以「要考取專業證照需要學費」、「打破商品要賠錢」、「家境困苦沒錢付房租」、「親人生病需要醫藥費」詐乾男子的錢,會成立刑法上詐欺罪嗎?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普通詐欺罪有以下四個要件:
1.行為人施行詐術
2.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3.被害人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
4.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現今詐欺集團所為「交友詐欺」、「愛情騙子」之具組織性、計劃性之犯罪類型,以交友為幌,採行訴諸男女情愫、同情心等手法施以詐術,召喚人性對於親密情感的渴望,而使被害人受詐後,依誤信之情節交付財物,自屬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已成立詐欺取財罪,尚不能因此類犯罪類型,被害人於犯罪過程產生之情感真摯,遽認非陷於錯誤而不該當詐欺取財罪之要件。以上,就詐欺取財罪之釋義,不可不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30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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