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跟客戶說明上訴期間的計算,有沒有問題? 要不要加在途期間?

這篇是律師工作的心得分享,自從當律師後,我在計算上訴期間「從來不加計在途期間」。為什麼呢?  因為在途期間的計算非常危險,若是算錯的話遲誤上訴期間則案子就確定了,千萬不能拖到最後一天才遞狀上訴,更何況是加計在途期間的最後一天。

這樣說好了,早期我在法院工作擔任法官助理時,當時一個人配二個股(也就是二個法官),二個股的書記官上訴期間(或是發確定證明上面的案件確定日)計算方式居然不一樣,差一天,仔細研究後原來是上訴期滿日要押在當日還是加1日,某次壯了膽子去問法官,結果是白問,法官說就按照書記官的算法。後來換了另一個法院在民事庭工作了一段時間後,計算上訴或在途期間越來越精明,所有情形包括像是寄存送達、公示送達、人不住在戶籍地住別的地方的送達、同時送達當事人也送達律師應該以誰為準等等,各種實務或最高法院決議的見解在腦子裡都記的清清楚楚,哪一年哪一號的見解隨口都說的出來,在民庭工作就是這樣,卷宗一翻開就是一大堆程序問題,每一張回證都要仔細看,有問題就是花時間去找實務見解,或是轉頭看看隔壁的同事,如果是個可靠的好同事就問他。當然你也可以去找法官討論,只是法官也是會轉頭看隔壁的法官是不是在忙,不管隔壁有沒有在忙一樣會開口去問。後來我再換去另一個法院的刑庭工作,媽呀,刑庭的算法不一樣,刑事有刑事的作法,這又是另外的故事了。

現在的法院裡面好像統一使用電腦計算式去計算了。

以上這些都是過去的事了,自從我當律師之後,發現期間的計算有個非常簡單的作法,就是規定上訴期間是20天,你就在20天內上訴,這樣就不用太擔心因為算法不同而害你逾期。

所以,自從我當律師之後,跟客戶說明的上訴期間從來不加計在途期間。

 


民事訴訟法:
第440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162條第1項: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66條第1項: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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