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樣跟客戶說明上訴期間的計算,有沒有問題? 要不要加在途期間?

這篇是律師工作心得分享,自從當律師後我在上訴期間的計算,「從來不加計在途期間」。為什麼呢? 因為在途期間的計算非常危險,這絕對不能算錯,遲誤期間則案子就確定,千萬不能拖到最後一天才遞狀上訴。
這樣說好了,很早期我在法院工作擔任法官助理時,當時一個人配二個股(也就是二個法官),二個股的書記官上訴期間(或是發確定證明上面的案件確定日)計算方式居然不一樣,差一天,經過仔細研究後原來差異在於期滿日要押在當日還是加1日。某次壯了膽子去問其中一個法官,結果是白問,法官沒什麼思考就說去按照書記官的算法即可。之後當然也去問了另一位法官(庭長),他聽了後只是微笑也沒說什麼。
後來換了另一個法院,在民事庭工作了一段時間後,我在計算上訴、在途期間越來越精明,所有情形都仔細研究過,包括像是寄存、公示送達、人不住在戶籍地的送達、同時送達當事人與律師二者應該以誰為準等等,各種實務見解或字號在腦子裡記的清清楚楚,在民事庭工作就是這樣,卷宗一翻開就是一大堆程序問題,遇到就是要研究思考,或是轉頭看看隔壁的同事,如果是個可靠的同事就問他。當然你也可以去找法官討論,只是法官也是會轉頭看看坐隔壁的法官是否在忙,這人情事理意思一下而已,反正他看起來很忙仍然問了再說。後來我再換去另一個法院的刑庭工作,媽呀,刑庭的算法不一樣,刑事有刑事的作法,這又是另外的故事了。
現在的法院裡面好像統一使用電腦計算式去計算了。
以上這些都是過去的事了,自從我當律師之後,發現期間的計算有個非常簡單的作法,就是規定上訴期間是20天,你就在20天內上訴,這樣就不用太擔心因為算法不同而害你逾期。
所以,自從我當律師之後,跟客戶說明的上訴期間從來不加計在途期間。
民事訴訟法:
第440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162條第1項: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66條第1項: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