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有認識過失、加重結果犯的區別

❤️間接故意、有認識過失、加重結果犯的區別

🧡案例:凌晨雨中被酒醉的人纏上,對方抓住你的左手,你用右手推開他,對方往後倒下頭撞到地上死亡。檢察官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起訴,開庭時法官也說是故意犯罪。你是律師認為這件只有過失而已,你在法庭上要怎麼辦?

註:這篇內容在刑法難度算是滿高的,但也是法律人的腦子裡面日常運轉的內容,對刑法有興趣的人可以試著閱讀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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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醫師,受醫院指定當採購案主驗人員時收賄,觸犯貪污罪?

❤️公立醫院醫師,受醫院指定當採購案主驗人員時收賄,觸犯貪污罪?

(✖️)因為是公務員身分,所以觸犯貪污罪。
(✖️)因為有參與採購,是採購人員,所以觸犯貪污罪。
(✔️)法院說在公立醫院的採購案,是攸關國計民生事項與多數人相關之公共事務,所以就算你沒有採購專業證照,仍然是刑法說的「授權公務員」,所以觸犯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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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沒有盡力查驗,觸犯圖利罪? 或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案例:建商先交屋給民眾入住,但房屋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依法不得使用。公務員在使用執照查驗時,並未實際入屋內查看,而依照建商事後補拍的竣工照片,勾選竣工勘驗合格,有無觸犯刑法?

(  )觸犯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
(  )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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