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來社區勘查後,發現有違法變更使用的情形(停車位、水池、外牆、車道等等),開罰管委會6萬元,要怎麼辦?
(?) 是建商蓋的時候違法變更,管委會也無能為力,應該罰建商。

 

 

💙這類案件不少,有的是建商蓋的時候違法變更,交屋時被發現但建商不處理(或是建商有提補償金但這筆錢不知道哪去了),後來的歷屆管委會都想要處理,但變更要花很多錢,或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一直無法做成決議等等。所以如果主管機關要開罰,罰誰?  建商、管委會、區權人全體? 甚至有聽過要對主委本人開罰的。

 

💚大致閱讀完了最近幾年很多份市政府的訴願決定書,類似案件可以看得出來,主管機關局處的人員因為職責所在,該罰仍然要罰,認為管委會為有實際上管領能力而加以開罰。理由大致以:建築法第77條第1項乃課予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責任,係屬以物為中心之狀態責任,就對物有實際上管領能力之人,如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課予排除危險、回復物安全狀態之義務,訴願人為系爭建築物之使用人,對物有實際上管領能力,有排除危險、回復物安全狀態之義務等等

不過訴願委員會的決定書倒是對此有所質疑,管委會不一定有實際管領能力。但是如果要改為對全體住戶開罰,也是有些過甚其詞。(詳細內容請洽專業律師)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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