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寄存證信函到對方家裡,對方拒收退件,意思表示是否已經算到達?
把通知書放在公司同事桌上,意思表示已到達?
傳訊息給對方手機,意思表示已到達?
寄email到對方信箱,意思表示已到達?

 

 

💛例如想要催告對方、主張解約、各種通知等等,寄信過去被退件,傳Line訊息已讀不回,或傳送一般電信公司手機訊息,這樣子的通知訊息在法律上是否已經到達對方?

這是很常見的基本民法問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我國民法拆取了折衷再折衷的做法,不採表示原則、不採發信原則、不採到達了解原則,而採取「達到支配原則」,簡單說就是把通知放到對方合理可以支配的範圍內,狀態上已經可以了解意思,意思表示就算到達

 

以前在學校開始唸法律時,還不知道這件事是多麼重要,老師們都說我國的民法採取這樣做法是最能折衷雙方利益,實屬妥適等等(註:這是老師說的)。雖若是採取其他的原則不一定比較好,但折衷的做法在實際情況如何舉證就發生很大的困難。

 

舉個例子,以掛號信寄到對方家裡但被退回,如果郵差勾「拒收」、「招領逾期」,其實都不能100%認定已送達,或未送達。在法院實務上,在真正進入案件辯論前,兩造律師光是送達這件事就可以先吵很久。那怎麼做好呢,只好以特約的方式,在雙方的契約裡面明文採取指定送達的方式了。(註:這邊是比較進階一點,民法第95條是任意規定,可以用更明確的特約去變更之)

 

很難一概而論,如果有進一步問題,請洽專業律師。

 

參考法條:
民法第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95條第1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後記補充,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6月11日作出見解: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 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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