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停別人的車位,會觸犯刑法竊佔罪嗎?
動產:竊盜罪。
不動產:竊佔罪。
二個罪名的區別及要件用法律文言文解釋起來太麻煩了,直接用例子來做說明。
(以下都改編自實際案例,或許與真實經過不一致,僅供參考)

 

🧡先看第一個案例:
社區總幹事知道某住戶出國,就把車子停在住戶停車格上,住戶4個月後回國發現而提告。法院判決:有罪。

💙第二個案例:
A在自家門口擺腳踏車,禁止他人停車。某天凌晨一個計程車司機把水桶移走而停車,A出來趕人。檢察官起訴時被告辯稱只是偶爾停機車用途。第一審法院認為:腳踏車沒有明顯阻礙他人利用,空地真正所有人雖然利用上不便,但被告不符合竊佔罪名的「排他性」,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第二審則查到該處另有前案,真正地主曾經與A訴訟,A有同意以後不再占用,現在則被告已有「主觀上就系爭空地排他使用之意思」,改判有罪。

 

💛第三個案例:
社區總幹事發現某住戶車位旁邊還有空間,就塗掉重新劃成2格,多出來的給自己停車。檢察官起訴認為有排除其他社區共有人使用所以違法。法院則認為:「擅自增設新停車格而竊佔之,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屬不該。」。

 

💚第四個案例:
買二手車還沒過戶,偷停飯店停車位,飯店忍無忍可忍提告。判決有罪。(註:你覺得飯店提告的人是登記的車主,還是偷停的人呢?)

 

🖤簡評:

偷停別人停車位情形,難點在於車子有輪子會跑到底算不算占用?  被告通常會辯稱只是一時暫放、或堆雜物是可以挪移的,所以沒有竊佔意圖。其實這個問題不能怪法院,問題出在地主的舉證責任,每天去拍照片連續拍1星期問題就解決了。類似案例法院的判決理由如下:「不論其堆置物品的性質是否可輕易移動,其佔用之時間甚久,與單純借放物品或供車輛短暫停留之用有別,客觀上足以排除所有權人使用或往來通行權能,而將該土地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無訛。

 

💔若有進一步諮詢請洽專業律師。

 

 

💙資料整理:蘇得鳴律師。

 

 

註:法院的實際案例案號我就不引了,有興趣的朋友自己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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